(2015)徽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明远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远,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远,男,75岁,汉族。被执行人刘辉,男,43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徽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张明远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元,现已执行1000,该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徽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