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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明远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远,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远,男,75岁,汉族。被执行人刘辉,男,43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徽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张明远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元,现已执行1000,该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徽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