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邹杰与李阳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杰,李阳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邹杰,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阳景,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靖华,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收取退还的诉讼费,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杰诉被告李阳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阳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杰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杰撤回对被告李阳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48元,由原告邹杰承担。审 判 长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