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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姚建新与严昌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新,严昌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姚建新。委托代理人张骏,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被告严昌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锦城好旺角A幢107室。负责人吴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学琴,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新与被告严昌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新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姚建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 轼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