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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程连城与无锡市建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连城,无锡市建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程连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大林、刘建龙,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建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石皮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军。委托代理人王学华、王晓晔,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连城诉被告无锡市建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程连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建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程连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连城撤回对建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程连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明明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