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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登民初字第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东与被告范桂荣、第三人葛利江确认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范桂荣,葛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1011-2号原告姜东,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范桂荣,女,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第三人葛利江,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东与被告范桂荣、第三人葛利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第三人葛利江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葛利江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姜东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