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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敏与高新开发区舜绿茶青葱岁月风尚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高新开发区舜华绿茶青葱岁约风尚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敏,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绿茶青葱岁约风尚餐厅,住所地济市。经营者赵智音,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磊,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敏与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绿茶青葱岁约风尚餐厅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刘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