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英,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所欠借款款88.8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