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宿州市新源大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芒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徐州庆丰纺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新源大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芒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徐州庆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78-2号原告:宿州市新源大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芒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法定代表人:蒋加青,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庆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法定代表人:吴庆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林,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新源大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芒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徐州庆丰纺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新源大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新源大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国安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