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克顺与深圳市建信锋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克顺,深圳市建信锋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克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守瑜,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玥,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信锋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建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陈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锡贤,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克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信锋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吴克顺根据其与建信公司、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新华西路支行2004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建信公司向其支付196万元及利息,双方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新华西路支行作为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未参加诉讼,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未通知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新华西路支行参加诉讼,导致本案的事实尚未查清,因原审遗漏当事人,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黎 康 养审判员 刘 向 军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