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善明、王果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善明,王果传,杨本涛,杨本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49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杨善明,农民。被告王果传,农民。被告杨本涛,农民。被告杨本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善明、王果传、杨本涛、杨本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