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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解某与某某公司、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舒,鞍钢集团房产物业公司,于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解舒,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大陆街89栋4单元5层68号。委托代理人:张雷,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被告:于忠,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舒诉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公司、被告于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舒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元,减半收取106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仲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