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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陈玉娟,朱婧瑶,陈培林,倪静,陈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吴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天海南路。法定代表人倪静。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高峰。法定代表人陈培林。原审被告陈玉娟,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朱婧瑶,女,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陈培林,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倪静,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陈春林,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陈玉娟、朱婧瑶、陈培林、倪静、陈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明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