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超杰与张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超杰,张永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罗超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1日。被告张永博,男,汉族,生于199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超杰诉被告张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超杰负担。审判长 张晓伟审判员 王新艳陪审员 王璐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