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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一初字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公保加与尕藏成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保加,尕藏成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48号原告公保加,男,藏族。被告尕藏成来,男,藏族,。委托代理人马玉梅,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保加诉被告尕藏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公某某承担。审判员 当 增 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格宁罗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