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公保加与尕藏成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保加,尕藏成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48号原告公保加,男,藏族。被告尕藏成来,男,藏族,。委托代理人马玉梅,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保加诉被告尕藏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公某某承担。审判员 当 增 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格宁罗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