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余娟与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虹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娟,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虹,林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46号原告余娟,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蔡思斌、唐山,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厚勇。被告林虹,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林中伟,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娟与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虹、林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娟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虹、林中伟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虹、林中伟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自即日起,冻结原告余娟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西环路1号国际华城A12号楼XX层XXXX单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自即日起,冻结原告余娟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西环路1号国际华城A12号楼XX层XXXX单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四、自即日起,冻结担保人陈宏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诚丰世纪园5号楼X层XXX单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美芳审 判 员 陈 凯代理审判员 陆毓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