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日;因本案,2014年11月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私自改装的正三轮摩托车从龙山县城209国道沿龙凤路往二中方向行驶,至龙凤路肖某某家门前路段时,由于雨天路滑,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将被害人田某某撞倒在地,随后将田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明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说明,证人曹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视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素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雪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