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封伯伦职业技术学校、雷与开封伯伦职业技术学校、雷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开封伯伦职业技术学校,雷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伯伦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开封市北门外十七中对面。代表人:张醒亚,该校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五。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全保,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开封伯伦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伯伦技术学校)因与被申请人雷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汴民终字第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伯伦技术学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海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