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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希望与李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希望,李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希望,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郭忠诚,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刘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希望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22日15时许,王希望驾驶自己所有的、在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豫PE29**号中型货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县邢塘东侧1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李某某驾驶韩振伟所有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李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被送至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某某被确诊为左侧额颞顶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颧骨骨折、左侧上颌窦骨骨折等十余处创伤。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希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口内九颗牙齿缺失伴颌骨缺损,构成九级伤残;左侧3、4、5、肋骨和右侧2、3、4、5、6、12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眼矫正后视力0.2,属低视力I级,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限为伤后180天、伤后90天需设1人护理、自损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需要增加营养(从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11月2日,期限为190天);面部瘢痕行医学美容修复,约需费用人民币5000元,不包括手术可能发生意外所需费用,口内九颗牙齿缺失,后续需行烤瓷牙修复,共需27000元。经安徽中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评定,李某某驾驶韩振伟所有的绿佳牌电动车损失总额为2155元,残值200元。依照李某某的申请,法院于2014年9月1日扣押了王希望的担保金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希望驾驶自己所有的、在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豫PE29**号中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致李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在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王希望、李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各自支付的,由各自承担,本案不再审理。李某某的损失:医疗费745.32元、护理费6906.76元、误工费10519.64元、营养费5040元,后续医疗费32000元、残疾赔偿金37250.8元、电动车损失费1955元、评估费2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2000元,合计人民币106617.52元,由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3672.2元(其中包括护理费6906.76元、误工费10519.64元、营养费5040元、残疾赔偿金37250.8元、电动车损失1955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2000元);余款32945.32元由王希望赔偿80%,即26356.26元;其余款项6589.06元由李某某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3672.2元。二、被告王希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6356.26元。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王希望负担17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50元。王希望上诉称:一审判决其承担除交强险赔偿外的80%责任明显不当;一审判决确定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3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李某某辩称:一审判决对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及对后续治疗费的确定均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未答辩。各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一审判决确定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是否正确。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希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王希望承担除交强险赔偿外的80%责任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经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确定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32000元,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王希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阳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