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一终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石远璞与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远璞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一终字第00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书敬,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健,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远璞,男。委托代理人:牛春豹,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远璞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开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书敬、谢健,被上诉人石远璞委托代理人牛春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远璞诉称:原告系辽MD58**号大客车所有人,该车为营运车辆。2013年3月17日,该车司机发现车辆在行使过程中有故障,即到被告公司维修,维修人员检查为六缸化顶,但未查明化顶原因,更换配件活塞缸套。2013年3月28日,该车在行使中再次发生故障,再次到被告公司维修,检查为五缸化顶,更换配件,交付使用。2013年4月1日,该车在行使中突然熄火,无法启动,被告公司维修人员检查为油泵嘴损坏,并更换了新的油泵。该车上路行使了70公里左右,发动机温度过高,被告公司维修人员称车辆抱瓦,需更换曲轴、曲轴瓦、四配套、缸体,即认定发动机处于报废状态,无法继续营运。被告公司在四次维修中,均未找到真正故障原因,致使车辆在多次维修后无法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公司交涉,被告公司推脱。为减少损失,原告于2013年10月初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更换总成,2013年10月10日,经车辆管理所调查,证明该车发动机出现机械故障,无法修复,需要更换总成。原告更换发动机支出费用75000元。后经鉴定,维修过程中第五缸连杆螺栓预紧度过大致使连杆轴瓦间隙变小,是造成发动机抱瓦的直接原因,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存在着技术过失。因被告公司的维修原因致使车辆停运207天,经鉴定,车辆停运损失为233127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355427元。被告华中汽车服务公司书面辩称:辽MD58**号车辆第一次到被告处修理发动机六缸化顶,属专项维修,被告完全按照修理技术规程操作,更换配件为合格产品。被告修理完毕后,告知原告取回车辆,第一次修理服务合同执行完毕,被告无不当之处。第二次维修发动机五缸化顶,仍属专项维修,修理完毕后交付原告,被告服务无不当之处。第三次故障发生在喷油嘴处,被告应原告之邀,派员到原告处,更换的配件是原告购置的,被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要求修理。原告诉称的第四次高温,造成抱瓦,原告让被告修理,与被告无修理合同关系。故障原因有多种,原告车辆接连出现故障,均未出现被告为之修理部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毫无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辽MD58**号大客车所有人,该车为营运车辆,客运线路起讫点为新台子至铁岭。2013年3月17日,该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即到被告公司维修,维修人员检查为六缸化顶,更换六缸缸套、活塞环及活塞等,后将车辆交付原告。2013年3月28日,该车在运营中再次发生故障,再次到被告公司维修,检查为五缸化顶,更换五缸缸套、活塞环及活塞等,交付原告使用。2013年4月1日,该车在运营中再次发生故障,被告公司维修人员检查为油泵损坏,并更换了新的油泵。该车上路行使了约70公里左右,发动机温度过高,造成车辆抱瓦,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多次交涉未果。被告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出具证明,证明该车发动机无法修复,需更换总成,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更换发动机。原告更换发动机支出费用7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维修与发动机损坏的因果关系及维修是否存在技术上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因技术限制,未能作出鉴定意见,原告支出鉴定费用2000元。后再次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维修过程中第五缸连杆螺栓预紧度过大致使连杆轴瓦间隙变小,是造成发动机抱瓦的直接原因,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存在着技术过失,原告支出鉴定费用43000元。该车辆停运207天,经鉴定,车辆停运损失为233127元,鉴定费用23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为原告维修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存在技术过失,未能查找出故障的真正原因,致使原告车辆发动机抱瓦。被告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远璞更换发动机费用、鉴定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共计35542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石远璞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石远璞维修车辆。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维修过程中第五缸连杆螺栓预紧度过大致使连杆轴瓦间隙变小,是造成发动机抱瓦的直接原因,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存在着技术过失。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00元,由上诉人铁岭市华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孙爱萍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