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昊霖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昊霖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廉东梅,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沈辽北一巷7号3-3-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昊霖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法定代表人:傅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明,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霖,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临波路1-1号2-6-1。上诉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昊霖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代理审判员乔雪梅(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将来源于华润万家供应商服务系统的验收单作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将货物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已经验收完毕,上诉人应付其货款575,864.07元。该华润万家供应商服务系统不但能查询收货确认的验收单,也能查询表明退货情况的退货单及一定时间内双方往来情况的结算单。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结算申请单除载明所扣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外,还标明对账单据单号、单据类型,单据类型不仅有验收单,还有退货单。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贸易协议对商品退货、促销服务费负担等作出约定,原审仅依据验收单确认应给付货款数额,对于退货情况是否存在,扣除促销服务费等费用双方是否知晓、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均未予查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明双方的进退货情况,促销服务费等案涉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确认应当给付货款数额及尚欠货款数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元退还上诉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