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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建、张国良等与青县金典种苗经销处、郑州市金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张国良,青县金典种苗经销处,郑州市金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张建。原告张国良。被告青县金典种苗经销处,地址青县曹寺镇曹寺村。经营者刘振声。被告郑州市金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小刘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尚世彬,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张国良与被告青县金典种苗经销处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