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西新思维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康林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思维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连云港康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江西新思维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锦湖豪庭A栋1905室。法定代表人戴福华,经理。被告连云港康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赣榆县温馨老年公寓与被告仲伟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温馨老年公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赣榆县温馨老年公寓负担。审 判 长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