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春花、周学志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金字第41号原告谢春花,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内乡县。原告周学志,男,汉族,生于2006年3月10日,住址同上。原告周婉灵,女,汉族,生于1996年12月10日,住址同上。原告王玉芝,女,汉族,生于1944年4月5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内乡县乍曲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文化路351号。负责人刘文进,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雷,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承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朝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