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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兆帮与潘康俊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兆帮,潘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陆兆帮,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潘康俊,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潘康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潘康俊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2号6栋603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