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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一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一终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文盲,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佳县人民法院审理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佳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张某某并讯问了上诉人赵某某,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故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相识后同居并生下一男孩。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后张某离开。2014年6月10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带着三岁的儿子来到佳县店镇店头村张某某家,欲寻找张某,未找到张某后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张某某用拳头在赵某某面部打了两拳,赵某某将张某某甩出门外,致使张某某骨盆骨折、腰部挫伤、头皮血肿、头皮破裂。经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骨盆部损伤为轻伤、面部为轻微伤。又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10住入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同年7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22天,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554.76元。据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找不到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肢体接触发生殴打,致张某某倒地骨盆损伤为轻伤,面部损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在事发起因上双方均有责任,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同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6998.76元,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2948元、护理费2948元,共计人民币13554.76元(已付10000元)。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认为应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及休养费。上诉人赵某某上诉认为其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佳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且上诉人赵某某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殴打后,随即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带至佳县公安局店镇派出所。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上诉人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撕拉后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因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责任,故可对上诉人赵某某从轻处罚。上诉人赵某某对于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张某某上诉所持应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及休养费,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需要后续治疗,且休养费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一审法院已对其经济损失依法判处,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上诉人赵某某上诉认为其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之理由,经查,案发后上诉人赵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故自首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已对上诉人赵某某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上诉所持量刑过重之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