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俞存锁与董广清、王兆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存锁,董广清,王兆朋,贾金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96号原告:俞存锁,个体工商户。被告:董广清,农民。被告:王兆朋,农民。被告:贾金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存锁与被告董广清、王兆朋、贾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存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俞存锁负担。审 判 长 袁振宇人民陪审员 刘金娥人民陪审员 刘焕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