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大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大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娜,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远武,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大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大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白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