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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于江���省上栗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某某,浏阳市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磊,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晚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小轿车沿319国道从本市城区往大瑶镇方向行驶,途经本市大瑶镇天子坡路段时,遇本市大瑶镇汇丰社区居民彭某某由西往东横过道路,被告人崔某某在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的情况下未降低车速,且避让不及,致使小轿车将彭某某撞倒受伤。��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主动到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彭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2月29日,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浏公交认(2014)12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在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的情况下未降低车速,遇行人横路未主动、及时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四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家属经济损失337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家属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西省上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崔某某的社区矫正环��进行调查。江西省上栗县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崔某某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黄某某就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