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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新江申请执行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江,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40-2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江,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涛,该公司总经理。陈新江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新江劳务费74739.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946元,执行费1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履行30000元整,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履行25946.5元;剩余款项陈新江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