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上诉人崔某、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13年6月12日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结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款42000元,给被告换东西款6600元,被告给原告换东西款66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原告称因被告索要彩礼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为此提供正定县南楼乡付家村村民委员会、正定县南楼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正定县民政局联合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村民崔某,父母均有病,无经济收入,每年村委会都予以救助,因崔某结婚给女方彩礼钱,导致崔某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负债累累。”被告对此否认,称原告有新、旧房产各一处,其父亲虽有××,但有劳动能力,并且有退休金,原告发短信也说自己每月收入6000元,同时申请调取原告家的经济情况,结婚前尚有近100000元的存款,结婚后有20000元的存款。庭后经原审法院询问原告所在乡镇有关人员,其家庭条件不充裕,且享有困难补助。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以准予离婚为宜。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其虽然提供正定县南楼乡付家村村民委员会、正定县南楼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正定县民政局联名出具的《证明》,但原告并未提出因结婚负担大量债务,且家庭成员名下尚有存款,故不足以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家庭享受困难补助,故以返还20000元为宜。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换东西款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彩礼范围,又系双方互相给付,故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三、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换东西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崔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判决返还我2万元彩礼有悖法律,依法应当撤销,请求返还向我索要的彩礼48600元。王某的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原审法院在一审庭审当中,上诉人当庭讲明双方矛盾的缘由是被上诉人在婚后不再上班,在家休闲,家庭支出完全由上诉人承担,经多次劝说,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改变,由此产生矛盾,对双方感情破裂导致婚姻解体,被上诉人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就做出双方离婚并返还被上诉人彩礼20000元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查明全部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崔某与上诉人王某均同意离婚,对于收取彩礼42000元,上诉人王某予以认可,但是对于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有异议。并称收取的彩礼,均在婚内消费完毕。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在庭审当中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审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2日双方分居至今均没有提出上诉,视为对原审该部分的认可,对此本院也予以确认。参照本院2005年9月《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问题及离婚案中彩礼返还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彩礼的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下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婚后在一起生活不到半年时间,时间较短,故原审判决在彩礼42000元的基础上,判决王某返还给上诉人崔某彩礼2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崔某主张返还486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上诉人崔某和上诉人王某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崔某负担200元;上诉人王某负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