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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德权与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权,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周德权,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晏世武,南漳县肖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个体工商户。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权诉王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权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德权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