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申请人南通强龙电气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东方不夜城15号楼1-5层。负责人赵强,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雅周镇庞庄村6组。法定代表人孙珍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冻结浦发银行大厂支行号码为31XXXX51/23XXXX88的承兑汇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号码为31XXXX51/23XXXX88的承兑汇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