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曲阜冠达球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波莱尔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孙小波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阜冠达球业有限公司,重庆波莱尔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孙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保字第93号申请人:曲阜冠达球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北雪村104国道西邮局南,组织机构代码:79531327-X。法定代表人:张正装。被申请人:重庆波莱尔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驻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龙塘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164841-3。法定代表人:孙小波。被申请人:孙小波,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曲阜冠达球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波莱尔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孙小波拟提起承揽加工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曲阜冠达球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重庆波莱尔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孙小波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资产1100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阜冠达球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波莱尔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孙小波名下的存款11万元;2、冻结期限一年,从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德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