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熊中清与王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中清,王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熊中清,农民。被执行人王云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村村3组二层楼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枝江集建(1992)字第1102453号)的使用权属熊中清,熊中清可持本裁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