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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以平诉被告何保全、孙云星、李付锋、王先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以平,何保全,孙云星,李付锋,王先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885号原告汪以平,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何保全,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孙云星,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美娜,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锋,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王先全,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以平诉被告何保全、孙云星、李付锋、王先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汪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