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以平诉被告何保全、孙云星、李付锋、王先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以平,何保全,孙云星,李付锋,王先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885号原告汪以平,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何保全,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孙云星,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美娜,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锋,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王先全,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以平诉被告何保全、孙云星、李付锋、王先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汪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