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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5元,由原告巢湖市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