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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兰与被执行人曲见尧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兰,曲见尧,蒋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兰,女,1943年10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4310142xxx。被执行人曲见尧,男,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5011182xxx。被执行人蒋成荣,女,1951年10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5110192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兰与被执行人曲见尧、蒋成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见尧、蒋成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1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