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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石彦卫与李广豪、李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彦卫,李广豪,李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石彦卫,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李广豪,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李少杰,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执行石彦卫与李广豪、李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彦卫与被执行人李少杰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