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志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志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法定代表人杜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芳,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贺二飞,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志买,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寻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