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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庆忠与张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忠,张绍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42号原告田庆忠,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张绍忠,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忠诉被告张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庆忠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庆忠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107.5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4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