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季某与济宁华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锻造中心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甲公司,某乙济宁锻造中心,张某甲,谢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398-1号原告:季某,略。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被告:某乙济宁锻造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告:张某甲。被告:谢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济宁锻造中心、张某甲、谢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以某乙公司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济宁市高能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人民审判员 郝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