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呼兰养路总段与黑龙XX宾酒业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呼兰养路总段,黑龙XX宾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青冈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呼兰养路总段,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黑大公路东、北京路南。法定代表人肖楼,职务:总段长。委托代理人高险峰,系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XX宾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繁荣街。法定代表人李���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喜斌,现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冈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法定代表人苑德森,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立时,现住青冈县。上诉人黑龙江省呼兰养路总段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呼兰养路总段的委托代理人高险峰、被上诉人黑龙XX宾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喜斌、任春宇、原审被告青冈县交通局的委托���理人戴立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