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喜元与被告黄玉林、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元,黄玉林,周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喜元,男,1954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被告黄玉林,男,1956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被告周彩凤,女,1963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系被告黄玉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元与被告黄玉林、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决定撤回对被告黄玉林、周彩凤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元撤回对被告黄玉林、周彩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原告张喜元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