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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喜元与被告黄玉林、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元,黄玉林,周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喜元,男,1954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被告黄玉林,男,1956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被告周彩凤,女,1963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系被告黄玉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元与被告黄玉林、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决定撤回对被告黄玉林、周彩凤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元撤回对被告黄玉林、周彩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原告张喜元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