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樊力亮、谭秋华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樊力亮,谭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6759-4。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樊力亮,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谭秋华,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行非审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樊力亮、谭秋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146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樊力亮、谭秋华所有的14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