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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绪与邱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邱文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351号原告陈绪,市民。被告邱文林,成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绪诉被告邱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原告陈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陈绪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