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查春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春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春龙,男,住安庆市怀宁县。2013年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春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同案人陈晓彬(已判决)自2013年3月开始,在潮州市区凤新街道西塘村老人组对面空地开设赌场,并向做庄的庄家收取板费(抽水)。被告人查春龙与同案人曾志才(已判决)、查安民(在逃)等人在该赌场做庄,以“鱼虾蟹”的方式,供人赌博,并雇用同案人杨才文、韩宏兵、阙勇(均已判决)在该赌场帮忙,进行赌博活动。至2013年8月15日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春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晓彬、曾志才、杨才文、韩宏兵、阙勇的供述、证人廖某林、谢某武、陈某生、付某均的证言、有检查笔录、现场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犯罪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材料、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15号、(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59号、159号刑事判决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春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春龙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春龙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查春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春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