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兴珍与五河县剑坪山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珍,五河县剑坪山建材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王兴珍,女,1969年8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代理人:冯夕宝,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五河县剑坪山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孙如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珍诉被告五河县剑坪山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怀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大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