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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牟冠益与林克贤、蒋彩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牟冠益,林克贤,蒋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牟冠益。被执行人:林克贤。被执行人:蒋彩花。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克贤、蒋彩花返还申请执行人牟冠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蒋彩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彩花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