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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齐文俊申请执行李卫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俊,李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齐文俊,男,1956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卫红,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卫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卫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卫红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卫红之夫周学明所挂靠在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在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执行人李卫红之夫周学明所挂靠的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在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万元整提取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