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耿利亚与张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利亚,张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耿利亚。被执行人张自顺。申请执行人耿利亚与被执行人张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 关注公众号“”